广州市电子音响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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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 工作站管理制度

Author:adminPublication time:2020-11-11Browse:4009SmallMediumLarge

广州市电子音响行业协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为行会会员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构建援助协作体系,接受并分析援助申请,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落实广州市和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建立“行业(园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战略的部署,推进花都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提升本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知识产权维权与保护体系,激发企业创新能力,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如下规章制度。


第一条 广州市电子音响行业协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以下简称“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为行会会员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构建援助协作体系,接受并分析援助申请,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

第二条 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接受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开展援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 依申请启动援助工作原则;

(二) 援助措施的必要性、合理性原则;

(三) 对申请援助项目的公开、公正原则。


第四条 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的服务宗旨:提供专业、高效、严谨、全面的保护和维权服务,帮助企业降低保护和维权成本,助力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综合竞争优势。

第五条 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的组织人事安排:

(一)工作站负责人:张昌海

全面负责管理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的日常运作和维权援助工作,协调联络行会会员企业企业

(二)秘书:谢秀芳

负责日常咨询接待、援助申请接受、文件档案管理

专利维权服务专员:刘刚成、李肇伟、王拯文

负责专利申请咨询、专利信息检索、专利侵权与维权分析论证、专利维权工作、展会知识产权服务

商标维权服务专员:汤丰遥、徐小燕

负责商标申请咨询、商标信息检索、商标侵权与维权分析论证、商标维权工作、展会知识产权服务


第六条 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的场地、驻站服务机构、驻站服务时间安排:

(一)工作站地址:广州市花都区三东大道30号603室

(二)驻站服务机构:广州中浚雄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由驻站服务机构指派知识产权维权服务专员轮流值班开展维权援助工作。

(三)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

9:00-1700


第七条 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的工作内容:

(一)协助、指导会员企业申请商标、专利、地理标志注册

(二)提供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和咨询指引

(三)协助会员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四)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宣传和培训

(五)为会员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进行分析论证

(六)主持调解企业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化解矛盾

(七)协助、配合知识产权管理行政部门开展跟踪服务和备案登记工作

(八)为会员企业参展提供知识产权服务

第八条 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的援助程序:

(一)援助咨询

会会员企业可通过(1)现场咨询、(2)电话咨询、(3)邮件咨询 三种途径,向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说明咨询诉求,由工作人员记录咨询信息。


(二)咨询答复

对于企业申请商标、专利、著作权的咨询,当事人现场或者电话咨询的,工作人员当场给予申请意见或者指导建议;邮件咨询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案件咨询,知识产权维权服务专员在收到案情信息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案情进行相关信息检索和对案情做出初步分析结论,向咨询企业提供维权援助方案。

工作人员在答复咨询时应当耐心、细致地解答当事人的问题。


(三)援助申请

行会会员企业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递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有效合法证明文件(复印件);

2.申请人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须提交权利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事实和依据;

4.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四)材料审核

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在收到维权援助申请材料后,就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

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备或有疑问的,将通知申请人做出补充或说明。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不按要求补充或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五)援助决定

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维权援助申请作出是否予以维权援助的决定,并电话或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作出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重新审议一次。

(六)实施援助

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同意提供维权援助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申请人和维权援助驻站服务机构签订《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协议书》或者《维权委托代理合同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开始实施维权援助服务。

第九条 工作人员实施援助服务相关规定

驻站服务机构的知识产权维权专员在办理援助案件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援助对象提供规范的服务,依法维护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对于行内的企业间知识产权纠纷,维权专员在主持调解时,应当以缓和服务对象之间的纠纷为工作目标,以消解矛盾、合作互利为努力方向,帮助企业双方达成合理的实施许可。

对援助对象申请行政调处或启动司法程序的,维权专员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知识产权管理行政部门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帮助援助对象收集相关证据。

第十条 展会知识产权服务相关规定

在相关行业或者贸易展览会期间,根据参展企业需要提供全程知识产权服务,包括普及宣讲预防侵权的措施和策略、侵权分析和协助取证服务、提供维权建议或维权方案等方面。

第十一条 凡符合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服务范围的维权援助咨询和纠纷调解申请,工作站应及时受理。对不属于工作站服务范围的事项,应及时向咨询人或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告知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或申请处理。

第十二条 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应建立规范的维权援助与咨询受理及处理过程的档案和记录。

受委托办理维权援助的驻站维权服务专员在办结援助事项或援助案件后,应及时向工作站提交办结报告和相关材料副本或复印件。

第十三条 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工作人员要做好有关咨询和维权事宜的保密工作,对咨询和维权内容严格限制知情范围,不得泄露维权事项以及维权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援助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在收到不予援助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援助申请。已享受援助,并导致援助资源浪费的,应返还因援助发生的费用,并不再受理其新的援助申请。

广州市电子音响行业协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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